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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留置、定金

2014-09-17 14:5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一阶段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的形式法的效力层级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的关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代理人的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及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抵押权质押及其种类留置、定金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收益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留置: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券,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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