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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违法行为应承担

2014-09-25 09:0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二阶段

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资质许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分包、骗取资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职业岗位范围建造师的基本权利、义务继续教育、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点击回顾:上阶段知识点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例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条款。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取虚假证明文件片区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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