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设工程代理行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一阶段 |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的形式、法的效力层级、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的关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代理人的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及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抵押权、质押及其种类、留置、定金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要求与规定: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响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