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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设工程代理行

2014-09-17 09:4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一阶段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的形式法的效力层级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的关系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代理人的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及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抵押权质押及其种类留置、定金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收益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要求与规定: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响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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