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设工程刑事责
《刑法》的内容:
《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对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串通投标罪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223 条规定,投保人相互串通投保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