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劳动能力鉴定、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五阶段 |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劳动者单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 |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障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安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的治疗;
2、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
3、工伤职工的护理;
4、职工因公致残的待遇;
5、其他规定。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