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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承揽合同的法律

2014-10-15 09:4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六阶段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点击回顾:上阶段知识点

承揽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质量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做人后,因定作人待遇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再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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