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联合体投标的规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三阶段 |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规定、投标文件的要求、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的无效、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规定、中标的法定条件 |
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投标有如下特点:
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投标应当签订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过程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招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