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买卖合同的法律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六阶段 |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买受人,转移标的物并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抑制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买卖标的物及其有关权证和单证;
(3)对表的物的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买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
2、试用买卖;
3、招标投标买卖;
4、拍卖;
5、易货买卖。
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物主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