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赔偿损失的概念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四阶段 |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赔偿损失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范围、赔偿损失、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
赔偿损失的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的特征:
赔偿损失具有的特征包括: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主;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的金钱。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结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