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造师的基本权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好的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 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了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 ,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