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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造师的基本权

2014-09-25 10:1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二阶段

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资质许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分包、骗取资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职业岗位范围建造师的基本权利、义务继续教育、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点击回顾:上阶段知识点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好的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 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了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 ,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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