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赔偿损失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四阶段 |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赔偿损失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范围、☆赔偿损失、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和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有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