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租赁合同的法律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六阶段 |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执法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类型包括:
1、定期租赁: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3)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4)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2、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对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利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规则于承租人的是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