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无效合同和效力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四阶段 |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赔偿损失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范围、赔偿损失、☆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
无效合同:
《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为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