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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无效合同和效力

2014-10-13 10:0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四阶段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赔偿损失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范围赔偿损失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点击回顾:上阶段知识点

无效合同

《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为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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