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违约责任及违约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四阶段 |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赔偿损失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范围、赔偿损失、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
违约责任及其特征: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特征:
1、违反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既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次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第三,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开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只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应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