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仓储合同的法律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六阶段 |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其特征包括:
1、仓库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
2、仓库合同的保护对象是动产: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3、仓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者做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2、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预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