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水下文物的保护
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交文物,根据他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交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