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生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事故一般分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同下),或者1 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的界定应当从各类事故侵犯的相关主体、社会关系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来考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三个,可以单独适用:
1、人员伤亡的数量(人员要素);
2、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
3、社会影响。
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危害社会程度的大小,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相应处理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