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二级建造师 > 工程法规 > 辅导资料 >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工程建设强制性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工程建设强制性

2014-10-28 09:2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九阶段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施工单位违反相应的责任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划分、承揽、标准设计依据及深度规定、建筑材料选用、技术交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注意事项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需提交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签订处理、违反规定处罚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点击回顾:上阶段知识点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法规定提供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谨、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括:

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

2、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

3、自2000 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是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1、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责任编辑:·静)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