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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施工发现文物报

2014-10-17 09:5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七阶段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大气污染、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对向大气排放污染单位的监管水污染及防治、突发事件处理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违反施工节约能源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分级国有、集体、私有文物保护范围在文物保护单位地带施工的规定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违反文物保护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点击回顾:上阶段知识点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葬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部分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对水下文物应如何报告和保护: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国外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大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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