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建设工程质量事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激射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的好坏,在疑点程度上就是工程建设是否准确贯彻了设计意图。因此,一旦发生了质量事故,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最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这对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十分有利、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这是设计单位的法定义务。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