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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和解的规定

2014-11-03 09:33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十阶段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的概念、依据、管辖民事诉讼程序执行中的其他问题、执行措施民事诉讼程序执行中止和终结

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的开庭和裁决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调解的规定和解的规定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侵权的赔偿责任

点击回顾:上阶段知识点

和解的类型: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加,而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劝说,使之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和解的应用很灵活,可以在多种情形下达成和解协议:

1、诉讼前和解;

2、诉讼中的和解;

3、执行中和解;

4、仲裁中的和解。

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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