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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行政复议范围和

2014-11-03 09:5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习计划:第十阶段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的概念、依据、管辖民事诉讼程序执行中的其他问题、执行措施民事诉讼程序执行中止和终结

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的开庭和裁决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调解的规定和解的规定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侵权的赔偿责任

点击回顾:上阶段知识点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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