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总结:建设工程工
对建设工程工期的何规定和要求:
1、开工及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工期顺延: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是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
(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局弄结算价款;
(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2、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解决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一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4)工程垫资的处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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