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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总结:施工合理使

2019-09-17 10:5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1、节能的产业政策;

2、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3、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建筑节能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1、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3、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施工节能的规定:

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产生那个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毁损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绿色导则》进一步对提高用水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和安全用水作出规定;

3、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施工导则》对以下几点分别作出了规定:

(1)能源措施;

(2)机械设备与机具;

(3)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

(4)施工用电及照明: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50%。

4、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绿色施工导则》对临时用地指标、临时用地保护、施工总平面布置分别作出规定。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

《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部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

《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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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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