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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总结:建设工程担

2019-09-17 10:5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其他。

(2)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4)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约定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5)查封、扣押、监管的(6)依法不得抵押的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转移占有 欠A扣B,约定3.留置:转移占有,欠A扣A,约定,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

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

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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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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