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总结:文物保护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文化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到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名著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各时代、各名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代表性实物。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葬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部分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对水下文物应如何报告和保护: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国外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大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工程法规》新版教材知识点全回顾: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七部分、第八部分、第九部分、第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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