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总结:建设工程债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的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订立。
2.侵权---侵权之债。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
(1)建筑物、构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5.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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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