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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点拨:无权代理

2015-03-13 15:0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

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回顾: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第五阶段第六阶段第七阶段第八阶段第九阶段第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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