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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点拨:仲裁的开

2015-03-11 14:1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1、合议仲裁庭;2、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的回避政策: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开庭和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录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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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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