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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冲刺:建设工程承

2015-04-09 09:1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1.总承包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的方式:EPC(设计-采购-施工)\DB(设计-施工)\EP(设计-采购)\PC(采购-施工)

(2)总承包企业的资质: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

(3)建筑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范围+等级的总承包业务

(4)总承包单位的责任:联合体一体(共同协议)、总分包一体(分包合同),连带责任

2.共同承包的规定:

★2个以上具有承包资格的单位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规避承包风险。

(1)使用范围:

大型、结构复杂,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的

(2)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按照资质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防止资质挂靠。

(3)共同承包的责任:联合承包协议,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任何一方请求赔偿。

3.分包的规定: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1)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施工总承包自行完成

★合同约定的或招标人同意,可以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工程发包人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专业工程分包: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认可,主体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有资质的,不需建设单位认可,主体中的劳务可以分包,分包单位可以劳务再分包。

(3)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转包:全部转给他人,是必须禁止的,依法分包是允许的。

★违法分包:分包给不具有资条件的、不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

分包单位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设立的,视为转包行为。

(4)分包单位的责任:

连带责任:法定+约定连带责任,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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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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