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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冲刺:建设工程债

2015-04-07 09:3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的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订立。

2.侵权—侵权之债。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

(1)建筑物、构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5.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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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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