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冲刺:竣工验收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没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们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