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冲刺:相关合同制
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自己完成、独立性。
2.承揽人的义务: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通知和保密、接受检查和保管成果、交付工作成果。
3.定作人的义务:提供材料和协助完成、支付报酬、依法赔偿损失、验收工作成果。
4.承揽合同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前提是赔偿承揽人损失。
买卖合同:买受人与出卖人
1.法律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2.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1)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孽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孽 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的解除: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不及:不涉及到)。
举个例子: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电视机有问题,电视机和遥控器都可以退货;如果遥控器有问题,就不把电视机也退货了。
借款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
1.特征:标的物是货币、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无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法达协议)。
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 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