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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冲刺:行政纠纷的

2015-04-17 09:1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行政复议: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民与官)。

(1)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2)行政复议的特点: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提出、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书面审查为主,不调解为原则。

(3)不服复议决定,仍可诉讼。

2.行政诉讼:向法院申请(民与官)。

行政诉讼的特点:法院解决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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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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