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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冲刺:仲裁审理的

2015-04-17 10:2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法定程序:仲裁庭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

1.仲裁庭组成

普通程序:3人,各自选1人+共同选1人(首席仲裁员)。

简单程序:1人,共同选定。

2.开庭和审理

(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3)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缺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3.仲裁和解与调解

(1)仲裁和解: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可以在任何阶段执行)。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反悔的,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重新发动仲裁。

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不能重新发动仲裁。

(2)仲裁调解: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双方同意下,主持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签字生效。

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作出生效。

(3)仲裁裁决

3人:服从多数,服从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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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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