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前冲刺:发包人的责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发包人责任:
①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②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③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占用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点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⑥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址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发包人义务:
①遵守法律;②发出开工通知;③提供施工场地;④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⑤组织设计交底;⑥支付合同价款;⑦组织竣工验收;⑧其他义务。
3.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