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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每日一练

2015-12-25 09:00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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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

  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

  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承包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交由C单位施工。后B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丁程承包的协议。

  问题

  (1)本案建设单位准备自行招标,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2)该案例中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在不考虑问题(2)提出事项的前提下,上述招标及后续施工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的问题?并分别给出理由。

  答: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2)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2)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要求具备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价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项目中,B和C单位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的资质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不合法问题一: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强令指示B和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的中标机会。

  合法问题二:建设单位向B单位暗示;

  理由: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存在串通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法问题三:B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不合法问题四:B和C单位中标后签订部分工程承包协议;

  理由: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投标前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提交给招标人。而不是事后签订部分工程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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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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