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二级建造师 > 建筑实务 > 辅导资料 >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实务预习:事故报告的期限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实务预习:事故报告的期限

2015-03-05 10:4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预习计划:第十八阶段

民用建筑节能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新建建筑节能违反节能条例的法律责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及论证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的原则事故报告的期限和内容事故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分包的定义分包必须遵守的规定责任规定分包的法律规定

工程保修有关规定:房屋保修期规定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责任非保修范围、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范围、期限与应提交的文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与档案报送期限: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点击回顾:建筑实务第十七阶段预习知识点】

事故报告的期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责任编辑:·静)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