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实务考前冲刺:房屋结构的
结构的功能要求与极限状态
1.安全性。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作用和变形而不破坏;在偶然事件发生后,结构仍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
2.适用性。在正常使用时,结构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如吊车梁变形过大,水池出现裂缝等,都影响正常使用,即影响适用性)。
3.耐久性。在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结构应能在预计的使用年限内满足各项功能要求。
4.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概括称为结构的可靠性。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而评估使用年限是指可靠性评定所预估的既有结构在规定条件下的使用年限。
既有建筑的可靠度评定
1.既有结构需要进行可靠度评定的情况: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结构的使用环境出现恶化;结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2.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安全性评定、适用性评定和耐久性评定,必要时尚应进行抗灾害能力评定。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