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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师《案例分析》第三章预习:建设工程监

2014-11-26 16:29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一)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在不同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下,可选择不同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1)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采用平行承发包模式,由于各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同时进行相关工作,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质量,也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更广范围内选择施工单位。但该模式的缺点是:合同数量多,会造成合同管理困难;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表现为一是工程总价不易确定,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二是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难度;三是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修改较多,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在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业主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这种委托方式要求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做好全面规划工作。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可以组建多个监理分支机构对各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监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2)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针对不同施工单位实施监理,需要分别与多家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这样,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需要建设单位进行协调。采用这种委托方式,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各家工程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缺少一个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为了克服上述不足,在某些大、中型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总体负责建设工程总规划和协调控制,再由建设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共同选择几家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施工合同段监理任务。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单位”负责协调、管理各工程监理单位工作,从而可大大减轻建设单位的管理压力。

(2)施工总分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施工总分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形成一个施工总包合同及若干个分包合同的组织管理模式。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总分包模式,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由于施工合同数量比平行承发包模式更少,有利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减少协调工作量,可发挥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总包合同价可较早确定,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由于既有施工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还有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认可,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控制的积极性、施工分包单位之间也有相互制约的作用,有利于总体进度的协调控制。但该模式的缺点是: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报价可能较高

在建设工程施工总分包模式下,建设单位通常应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这样有利于工程监理单位统筹考虑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更可使监理工程师掌握设计思路与设计意图,有利于实施工程监理工作。

虽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合同承担承包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单位,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建设单位交出一个已达到动用条件的工程。按这种模式发包的工程也称“交钥匙工程”。

采用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由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由一个承包单位统筹安排,一般能做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相互搭接,有利于控制工程进度,可缩短建设周期;通过统筹考虑工程设计与施工,可以从价值工程或全寿期费用角度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但该模式的缺点是: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合同争议。合同数量虽少,但合同管理难度一般较大,造成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由于承包范围大,介入工程项目时间早,工程信息未知数多,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较大风险;由于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数量相对较少,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范围小;工程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不易做到全面、具体、准确,“他人控制”机制薄弱,使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加大。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一般应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在该委托方式下,监理工程师需具备较全面的知识,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一步收集工程监理有资料、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文件资料、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三)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模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在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撤离施工现场前,应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1.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立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深度及建设工程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程监理单位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目标;

(2)确定监理工作内容;

(3)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结构设计;

(4)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2.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具体采用的管理组织结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及工程监理单位自身情况等选择适宜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常用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矩阵制等。

(1)直线制组织形式。直线制组织形式的特点是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对各自所属部门的事务负责,项目监理机构中不再另设职能部门。

这种组织形式适用于能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项目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工程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并负责整个工程范围内各方面的指挥协调工作;子项目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各子项目的目标值控制,具体领导现场专业或专项监理机构的工作。

直线制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组织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缺点是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

(2)职能制组织形式。职能制组织形式是在项目监理机构内设立一些职能部门,将相应的监理职责和权力交给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有权直接发布指令指挥下级。职能制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工程。如果子项目规模较大时,也可以在子项目层设置职能部门。职能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可以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但由于下级人员受多头指挥,如果这些指令相互矛盾,会使下级在监理工作中无所适从。

(3)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是吸收直线制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组织形式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将管理部门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指挥部门的人员,他们拥有对下级实行指挥和发布命令的权力,并对该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另一类是职能部门的人员,他们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他们只能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而不能对下级部门直接进行指挥和发布命令。

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既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分明的优点,又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信息。

(4)矩阵制组织形式。矩阵制组织形式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子项目系统。这种组织形式的纵、横两套管理系统在监理工作中是相互融合关系。图中虚线所绘的交叉点上,表示了两者协同以共同解决问题。

矩阵制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将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问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缺点是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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