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师《案例分析》第十九章预习: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合同价款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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