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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师《案例分析》第十一章预习:工程变更

2015-01-13 11:24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工程变更的范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2.工程变更权

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包括监理人指示的变更和承包人申请的变更两类。其中,监理人指示的变更可以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但须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对于承包人申请的变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对此应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予以采纳。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监理人指示变更包括直接指示变更和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两种情况,相应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

(1)直接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直接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的处理程序。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需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处理程序如下: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完成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承包人如同意,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包括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以及费用和(或)工期要求。

4.承包人申请变更的处理程序

承包人申请的变更一般包括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种情况,相应的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

(1)建议变更的处理程序。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存在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时,可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议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7天)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获得发包人同意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要求变更的处理程序。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和其他文件存在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时,可向监理人提出要求变更的建议,包括明确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变更的建议后应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由监理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5.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的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人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费用变化以及对工期的影响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共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6.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取得发包人授权;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承包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

(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发包人、承包人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4)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7.变更估价的程序和变更的估价原则

(1)变更估价的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分包工程变更管理

分包工程的变更可能来源于监理人通知并经承包人确认的指令,也可能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主发出的指令。变更的范围和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与总承包合同规定相同。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若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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