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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师《案例分析》第十二章预习:材料采购

2015-01-13 13:5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订购产品的交付

(1) 产品的交付方式:供应方式可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供货方送货又可细分为将货物负责送抵现场或委托运输部门代运两种形式。

(2) 交货期限:

1)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材料采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的交货期限,也可以约定交货的一段期间。

2)合同履行中交货期限的确定:①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 ②供货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但供货方应将货运单、合格证等交寄对方。 ③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

(3) 交货地点的确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交货检验

(1) 验收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同;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

(2) 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

2) 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①数量验收的方法:衡量法、理论换算法、查点法的概念。 ②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交付货物的数量应在合理的尾差和镑差内。超过界限范围时,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量。

(3) 交货质量检验:

1)质量责任。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

2)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①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②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产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③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④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验收方法。合同内应具体写明检验的内容和手段,以及检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对于抽样检查的产品,还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和取样的方法,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质量验收的方法包括经验鉴别法、物理试验、化学分析。

4)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

3.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能涉及订购数量的增减、包装物标准的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的变更等方面。

4.支付结算管理

(1) 货款结算:1)支付货款的条件:合同内需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后付款,然后再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2)结算支付的方式:结算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转账结算或异地托收承付。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成交货物数量少,且金额小的购销合同;转账结算适用于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托收承付适用于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方式。

(2) 拒付货款: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包括:

1)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2)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货款。 3)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货物,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5.违约责任

(1) 供货方的违约责任:包括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资物、产品的质量缺陷、供货方的运输责任等。

(2) 采购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不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逾期付款、货物交接地点错误责任等。

(责任编辑:k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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