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监理工程师概述(2)
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主要包括: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行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则主要有: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职业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货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行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应工作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掌握):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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