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监理工程师 > 理论和相关法规 > 辅导资料 > 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招标投标法》

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招标投标法》

2014-12-10 15:48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招标投标法》围绕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明确了招标方式、招标投标程序及有关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方面内容。

1.招标

(1) 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其他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投标

(1) 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的内容: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 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 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2) 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 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责任编辑:ksy)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