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合同法》主要
《合同法》中的合同分为1 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其
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1.《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①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①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5)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①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③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3)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3)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①价格调整 ②代为履行 ③提前履行 ④部分履行
3)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①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②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 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转让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5) 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债务抵销。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外,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4)标的物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6)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规定如下:
(1) 建设工程承发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3)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
3.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1)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2)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2)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2)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掼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5)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6)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