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法律是指由国务院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予以公布。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4)工程施工阶段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承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暧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质量事故报告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土验收合格之日起1 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 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禁止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安全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拆除工程发包与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 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5)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的安全责任。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承揽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8)施工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 (9)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10)意外伤害保险。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