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还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的部分工程。合同双方需要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
(2)监理工作内容。对于强制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通用条件2.1.2款约定了22项属于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也是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得成效的重要基础。
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如下: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难、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暈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建设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项目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更换:
1)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委托人。
3)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①严重过失行为的; 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③涉嫌犯罪的; 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⑥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3.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监理合同履行职责。
(1)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的处置。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处置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和要求
(2)证明材料的提供。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首先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3)合同变更的处理。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4)承包人人员的调换。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的人员不称职,会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4. 其他义务
(1)提交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还可根据需要提交专项报告等。
(2)文件资料。在监理合同履行期内,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3)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过程中,委托人派遣的人员以及提供给项目监理机构无偿使用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