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委托人的义务
1.告知
委托人应在其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及时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委托人应按照附录8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如果所派遣的人员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监理人可要求委托人调换。
(2)协调外部关系。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4.授权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其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其代表时,也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答复
对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7.支付
委托人应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约定的额度、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责任编辑:k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