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师《理论与法规》预习: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监理人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这与监理人索赔不成立的规定对等。
(3)逾期支付补偿。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酬金超过2 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拖延支付天数应从应支付日算起):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现场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害,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如果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中包括监理人,则监理人的物质损害也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